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
《陜西省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繳納社會保險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陜人社發[2010]188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陜西省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繳納社會保險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推進有條件的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是省委、省政府根據中央部署、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快統籌城鄉發展,破解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三大難題的一個重要突破口。做好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工作,實現農村人口向城鎮的轉移,將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決策精神上來。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陜西省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繳納社會保險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做好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并為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確保這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陜西省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
繳納社會保險的實施辦法
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大力度推進有條件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意見》(陜政發〔2010〕26號)要求,現就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繳納社會保險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關于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參加養老保險的問題
(一)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后,在單位就業的隨同單位繼續參加養老保險;靈活就業的,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按現行政策規定繳費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隨遷未就業家庭成員,可按規定參加所在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二)對已在遷出地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后可參加遷入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個人自愿選擇。具體銜接辦法如下:
1、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時,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由個人選擇補繳費的辦法或折算的辦法進行銜接。
選擇補繳費辦法的,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期間,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計算,由個人逐年據實補繳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和轉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差額。補繳后,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選擇折算辦法的,從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日起,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計算,并將轉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向前折算成對應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2、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時,已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市可以直接進行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未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市、縣,待該市、縣正式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后再予以辦理,遷出地參加新農保的個人賬戶暫時封存。已經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從個人戶口遷入城鎮次月起養老金停發,個人賬戶有余額的,待在遷入地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轉入其個人賬戶。
(三)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按下列程序辦理養老保險參保證明:
1、參保人員按規定在各設區市繳費滿規定年限或在縣城、中心鎮首次繳納費用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參保人員向擬落戶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2、社保經辦機構指定專人受理書面申請,并做到隨到、隨審、隨辦,審核參保繳費情況后,出具書面證明,加蓋單位印章。
二、關于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參加醫療保險的問題
(一)農村居民進城落戶需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最低年限、具體辦理程序由落戶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各統籌地區要按照《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陜人社發〔2010〕146號)規定,及時做好落戶農村居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工作。
(三)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后,在單位就業的隨同單位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的,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現行政策規定繳費并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