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勞動者的高溫待遇落到實處,讓勞動者享受到充分的勞動保護,是每一個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也是法律法規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可是,因認識上的偏差或受其他因素影響,在實踐中總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以下6個案例表明,用人單位只有做到“六不能”才能確保自身不違法、無侵權,勞動關系更加和諧穩定。
案例1
高溫津貼不能想不發就不發
江淼是一家私營物流公司的搬運工。工作苦累不說,最難熬是每年夏季頂著高溫干活卻沒有一分錢高溫補貼。近日,他得知在同城打工的同鄉每年夏季都有700元至1500元不等的高溫補貼,于是就找老板談了高溫補助費用發放一事。豈料,老板不僅不同意向他發放高溫補助費,還稱高溫補助費發與不發是企業自己的事,職工無權過問。
評析
物流公司老板的說法與相關法規規定相悖,江淼可依法主張高溫補助費。
《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4條第7項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在這里,江淼要求公司發放的高溫補貼、高溫補助費,實際上就是該規定中的高溫津貼。因此,江淼可依據所在地區高溫津貼標準,要求公司予以發放。
案例2
不能不給非正式員工發高溫津貼
剛從職業學校畢業的裴林林與同學趙楠來到一家鹽業公司干臨時工。近日,公司向每位正式員工按照每月450元的標準發放了高溫補貼,而他倆卻沒有。他倆向公司詢問原因,公司答復稱他倆屬于非正式員工,且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當然沒有高溫補貼費用。
評析
裴林林與趙楠雖然是鹽業公司臨時工,但并不影響他們主張高溫時段勞動時應當得到高溫補貼費的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4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該規定對勞動者并未區分正式工與非正式工,所以,公司應當向裴林林與趙楠等所謂的“臨時工”發放高溫津貼。
案例3
不能以免費降溫飲料替代高溫津貼
蓋亞莉是一家成衣制品公司的員工。每年夏季,公司都免費提供兩種以上的清涼飲品。當有人提出發放高溫津貼時,公司稱每天的飲料費用比高溫津貼不低,二者完全可以相抵。若算細賬,公司發放的飲料費甚至比高溫津貼還要多。
評析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是法律法規作出的明確規定。目前,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都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并實施了不同的高溫津貼發放時間、形式和標準。其中,發放形式全部是現金給付。
此外,《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在規定高溫津貼數額的同時,該辦法第12條還明確規定每年5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視高溫情況按下列規定向員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由此可見,免費降溫飲料是不可以頂替高溫津貼的。
案例4
不能因縮減工時扣除高溫津貼
王磊在一家生物制藥公司工作。每年夏季高溫時段,該公司都出臺規定,要求全體職工每天工作6小時,但不減少工資,也不另行發放高溫津貼。近日,王磊提出發放高溫津貼要求時,公司的回答是:減少工作時間就應減少工資,公司不減少工資等于是用工資來頂替高溫津貼了。
評析
高溫津貼不是企業可發可不發的企業福利,而是一項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支付的法定福利。
對此,《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4條6項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正因為高溫津貼作為一項防暑降溫費用已經納入勞動者的工資總額,所以,減少高溫時段作業工時不能成為扣減工資的理由。
案例5
不能因職工離職取消高溫津貼
2021年8月30日,陳愛南與所在建筑安裝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當年國慶節前,公司發給每個員工4個月高溫津貼費共計1200元。陳愛南得到這一消息后找到公司,要求給付其兩個半月的高溫津貼。公司認為,陳愛南在發放高溫津貼前已經離職,不能享受該補貼。
評析
高溫津貼是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只要勞動者在高溫條件下付出了勞動,就應獲得高溫津貼。本案中,陳愛南雖然已離職,但他在高溫時段為公司工作了兩個多月。既然他與其他職工一樣在高溫時段付出了勞動,就應當與其他人一樣,理所當然地享有領取高溫津貼的權利。
案例6
不能在最低工資里包含高溫津貼
曹穎是一家保健品公司的推銷員。2021年夏季,因公司效益不好,曹穎與其他員工一樣每月只能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最近,她找公司要求補發去年的高溫補貼費用,公司答復說:“去年發放的工資里已經含著高溫津貼,再補發就發雙份了!”
評析
《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第2項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此可見,最低工資中不應包含高溫津貼。因此,公司的答復是錯誤的。如果公司堅持不補發此前的高溫津貼,曹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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