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高院召開“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新聞發布會,通報陜西法院“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進展成效及進一步深化舉措。
據介紹,2021年10月1日起,陜西省將在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中全面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
關于試點的統一賠償標準,全省各級法院在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中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時,對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統一按照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金額;對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金額。
試點適用案件范圍。此次擴大試點,將試點案件類型從前期試點的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擴大到所有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同時,考慮到試點前后賠償標準的變化較大,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意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在 2021 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上述賠償標準。侵權行為發生在 2021 年10月1日前的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仍然適用之前的賠償標準,但當事人超過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另行起訴請求繼續支付殘疾賠償金的,適用本意見的賠償標準。(張鵬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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